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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盟水务局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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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盟关于水务工作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盟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盟和跨地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盟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盟水资源公报;配合自治区水文管理部门做好全盟水文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节约用水政策,拟定全盟有关节约用水的政策、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盟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全盟水资源保护规划,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五)负责城乡供水(包括人畜饮水)、改水、配水、节水、排要水、污水处理和回用回灌及费用征收等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盟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地区间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全盟水务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全盟水务资金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并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务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水务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编制、审查全盟水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九)组织、指导全盟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江河、湖泊、堤防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指导全盟农村牧区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全盟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
(十一)组织全盟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全盟水务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盟水务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全盟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盟防洪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务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承办盟行署和水利厅及流域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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